正文 第274章 官司竟然输了?

然而在本案的审判期间,发生了许多改变后来美国法律制度的事件。

首先,威廉·布伦南大法官阁下继续拒绝使用“希克林测试”来审核材料是否为“淫秽。

其次,“当普通人依据现行公正共道德标准,认定某部作品其整体主题是以诱发淫荡兴趣为目的”的情况下,才能认定该材料为“淫秽”。因此而最终确定了“以不违背整体语境的情况下”审查材料的做法。

而对于“希克林测试”,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其是不被允许的,因为它极大地限制了言论和新闻自由。

此外依据本案而诞生的另一项司法制度则是,有关“淫秽”的诉讼应该针对发布和接收这些材料的人,而不是针对材料本身。

法院同时还强调,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也适用于历史文献材料。

联邦最高法院在的判决中宣告,“淫秽物品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。”即淫秽物品不包括在宪法保护的言论与出版自由之中。

判决认为,“对普通群众来说,”“从整体上来看,主题对性趣能够产生吸引力”的物品,就是淫秽物品;对于符合“当地当时的社区准则”的,“具有可作为补偿性的某种社会价值”的色情物品,不是淫秽物品。这就是著名的“罗斯先例”。

因为“罗斯先例”没有说明“社区准则”的含义。

在厄尔·沃伦就任首席大法官期间,三个重量级大法官波特·斯图尔特、拜伦·怀特和阿瑟·戈德堡认为,只有“硬核色情物品”才不受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。

这一标准也被最高法院所接纳。

但可以看到这个定义依然是含糊不清,有着巨大的扯皮空间。

并非大法官们在制造模糊,实际上他们也有不得已的苦衷,一方面要保护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力,另一方面也必须警惕色情制品对社会的毒害作用。

厄尔·沃伦本就是自由派人士,主张尽可能的放松管制,罗斯案就是其司法理念的体现。

事实上,罗斯后来被判无罪,但是同时也打开了色情之门。

米哈伊尔·尤列维奇·贝格指出,“(此后)出版商们开始肆无忌惮地印刷充斥着大量性描写的作品,而法庭也开始对性表达采取更加解放的态度。”

从《尤利西斯》到“罗斯案”的审判脉络可以清晰的看到,色情制品要从整体上认定,一本书因为一张单独的果照或者露骨的300字描写而被整部禁掉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。

大法官的本意是尽可能的保护言论自由,让民众能看到更多更好的作品。

然而现实是……民众确实看到了更多的作品……

至于更好么……

这么说吧

不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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