章165、留住美好

二也们终究是两个不同的人思想不可能相同,在谈论中不旷刚现,了古代法律和现代法律的不同,古代法家的法律是由国君所制定,而国君的权力大多来自武力侵夺。现在民主国家的法律则是由议会制定,议会是由民主选举所产生。古代法家的法律是国君的意志,现在的法律则是公民的意志。

古代法家的法律是国君的政治手段,现在的法律是保护公民。古代法家的法律,国君不受其约束并且可以酌情处理案件,现在的法律不容许有任何人不受法律约束,从种种情况来看,法家的思想归根结底,追求的是“王法”其本质是“只效忠帝王一人给帝王做杀人刀”

而现代民主社会则要通过民意代表的投票,通过“宪法”其普世价值是人人平等,用宪政法制来约束统治者的权利。所以古代的法家思想与现代的民主法制不是一路的,纵然都是法为本,但却各自的目的不同,导致了结果的不同,古代法又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存在,现代法有执法不严的情况,各有缺点。

在言谈中宋启明现莫惧对法家最得势的秦朝推崇之至,但宋启明却对此不敢芶同,一时口快,就将秦朝法治思想的几个负面性,阐述了一下,第一他认为秦朝的法律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,而忽视了德治,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,是人类社会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。

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,它不可能是万能的,有其滞后性,不可能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。诚然,法作为人类阶级社会的调节器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,但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,就会产生负面作用。比如涉及人们思想、认识、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。

因为人是理性的动物,他有自己的是非善恶评价标准,而这些东西用法律强制,只能促成逆反心理。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问题,不宜采用法律手段,而应用道德来约束,给人们一个自我约束的空间。这是人类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。

第二就是法自君出,实行“独断”法家认为“权制断于君则威”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,臣下不得行使,建立起一种“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”的君主极端**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。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,越于法之外。

至秦始皇时更加网戾自用,法完全成了君主实现个人**的工具。我们知道一个没有约束的权力,是可怕的,《史记秦始皇本记》记载:“上乐以刑杀为威,天下畏罪持禄,莫敢尽忠。上不闻过而日骄,下慑伏谩欺以取容。

秦法,不得兼方,不验,辄死。然候早气者至三百人,皆良士,畏忌讳谀,不敢端言其过”

第三个方面就是强国弱民,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,法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,如何实现这一目标,法家认为是农战,但法家认识到“民之内事,莫苦于民,民之外事,莫难于战”农事之苦,战事之难是推行农战的极大障碍。那么如何驱民耕战昵?

法家认为,必须置民于贫穷困弱之中,然后利用赏罚的手段,民才有可能从令如流,克已之难。以赴耕战,只有人民努力耕战,国家才会强盛。在法家看来,富国与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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